售价畸低 企业为何“乐此不疲”
2023年05月23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相关资料图)
作者:本报记者 张雪涛
企业长期低价销售石灰石产品,并称定价参照了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品交易指导价,相关购销正当合理。企业人员提供情况是否属实?企业的交易行为果真合理吗?检查人员启动了核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黄冈稽查局)近期对黄冈Y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开展税收核查,确认企业长期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资源税;占用林地但未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针对企业违法情况,该局依法对Y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1523万元、资源税1024万元、耕地占用税1386万元等税费共计4120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数据剖析,疑点浮现
2021年5月,黄冈稽查局接到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核查任务,上级要求黄冈稽查局对Y公司2018年—2020年纳税申报情况实施税收核查。
接到任务后,检查人员立即着手了解Y公司情况,启动案头分析等工作。
Y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水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石灰石开采和销售等业务。Y公司是湖北Y公司、武汉Y公司、江西Y公司、南昌Y公司等公司的关联企业,这些企业的控股股东均为境外Y投资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分析Y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发现,2018年—2020年3年间,Y公司所开采的石灰石主要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湖北Y公司、武汉Y公司。
Y公司所在地区石灰石矿产资源丰富,2018年—2020年期间,当地石灰石市场销售行情较好,石灰石市场销售的平均单价为45元/吨左右。但Y公司的石灰石销售数据却显示,该公司向其关联企业所销售的石灰石价格均未超过31元/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同时,检查人员分析Y公司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等信息后发现,Y公司是水泥生产型企业,在当地有石灰石等多座矿山,企业矿区和经营区域占地约153.41万平方米,每年可生产水泥等产品逾百万吨。
检查人员了解到,自2011年起至核查时止,Y公司曾数次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获得林地使用权,但他们查询Y公司缴纳税款数据时却发现,在此期间,Y公司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只有179万元,这与Y公司的规模和用地情况并不相符。按照企业规模和占地情况看,Y公司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至少应有1000万元。
综合前期核查分析结果,检查人员认为,Y公司疑点突出,决定对企业进一步深入调查。
拓展调查,确认“价格洼地”检查组决定首先对Y公司实施现场核查,寻找线索,核实疑点。
到达企业经营地址后,检查人员查看了企业石灰石采掘、装卸、运输等全部生产流程,同时依法调取企业账簿等资料进行查阅,但并未发现有明显异常。
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就该企业向关联企业湖北Y公司、武汉Y公司销售石灰石产品一事,约谈询问了企业财务经理和业务经理。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表示,该企业生产石灰石的主要销售方一直为湖北Y公司和武汉Y公司,销售价格依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价确定,Y公司与相关企业的所有业务购销往来都是真实行为,并且均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没有任何问题。
现场核查收效甚微。
Y公司与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当真如企业人员所说,与市场行情相符?不存在问题?
检查人员于是对Y公司销售客户——湖北Y公司的受票数据和采购情况进行拓展调查,发现湖北Y公司在2018年—2020年同期,还从一家名为X矿业公司的企业采购了约150万吨与Y公司同等质量的石灰石,但这些石料的采购均价为40元/吨,采购价格明显高于Y公司价格。
为进一步证实Y公司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检查组在上级协助下,对湖北省内石灰石销售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数据进行统计和针对性分析。结果证实,在2018年—2020年期间,湖北省市场上与Y公司相同品质的石灰石,其销售均价为39.3元/吨。与之相比,Y公司以不超过31元/吨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价格明显偏低。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核实业务真伪,检查人员携带税务协查文书,对湖北Y公司、X矿业公司进行了外调,查阅了企业购销合同、石灰石检测报告、发票开具情况等。核查结果再次证实了前期市场价格核查的结论:湖北Y公司2018年—2020年,的确从除Y公司外的X矿业等其他企业采购了大量石灰石,但相同品质的石灰石,Y公司售价却比其他企业每吨低了10多元,个别年度甚至每吨低了将近20元。
综合调查发现的情况和证据,检查人员认为,Y公司与湖北Y公司、武汉Y公司为关联企业,Y公司向两家企业销售石灰石的价格明显偏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销售额,并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资源税等相关税款。
约谈举证,释法说理征税款随后,结合现场核查掌握的企业情况,检查人员对Y公司占用耕地、林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检查人员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调取该公司成立以来占用耕地、林地、农用地的资料和数据。经核实,Y公司自2011年起至2021年,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先后共获准使用林地面积共50多万平方米。依照相关法规,结合企业占用的林地、耕地等用地数量,检查人员核算,2011年起至2020年,Y公司应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1535万元,但该公司在此期间仅在2018年缴纳耕地占用税179万元。
完成核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约谈了Y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指出企业存在向关联企业低价销售石灰石和少缴耕地占用税等问题。
在向企业人员出示相关调查证据后,检查人员表示,经调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公示的矿产品价格,其主要用途是供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开采前估算矿产价值,属于矿产开采价值判断指标,将该价格作为石灰石市场销售的参考价格并不符合市场规律与企业经营常理。作为以公平竞争为原则的经营主体,企业销售石灰石的价格是否合理,应以同期市场中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为标准。从同期的市场行情来看,Y公司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Y公司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须核定企业销售额,并依法补征增值税等税款。
此外,检查人员指出,经核实,2011年—2021年期间,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Y公司先后共4次获得总面积共50多万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但企业却并未依法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面对检查人员有理有据的陈述,Y公司人员承认,该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石灰石价格偏低,也同意补缴相关税款。但同时提出,税务机关在核定产品销售价格和企业销售额时,应类比其他同类企业,考虑企业间长期合作、大批量销售和老客户价格打折等因素,以使最终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对于少缴耕地占用税,企业认为,该公司虽然取得了相关林地的使用权,但未全部占用,未占用部分不应缴税,因此只按实际占用林地面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
对此,检查人员向企业表示,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占用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需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不论相关单位是否实际使用,依据税法规定,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当日,就具有了纳税义务,须自该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但Y公司在检查期内获准取得林地使用权后,仅缴纳了179万元耕地占用税,少缴税款事实清楚无误。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企业人员最终认可了检查人员指出的涉税问题,并同意按照税务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补缴税款。
针对Y公司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参照市场价格、依照公平竞争原则,在公允确定企业销售价格、核定企业销售额后,依法对Y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4120万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Y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未表示异议,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参与采写:徐卫兴、余园园、伍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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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3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局长 金明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矿产开采型生产企业少缴资源税等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售价的价格长期向关联方低价销售产品,少缴资源税、增值税;在获得林地使用权后,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案企业的违法情况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其呈现出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予以关注和重视,并采取针对性征管措施加强管理,以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同时防止税款流失。
强化数据分析,增强异常业务辨识能力。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关联交易一直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行为。为了少缴税款,一些企业通常采取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特许费、低于市场价销售产品、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形资产等方式,以达到转移利润、人为调节税负等目的。本案的涉案企业即是采取向关联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的方式,转移税负,少缴增值税、资源税。为此,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应加强相关行业中规模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涉税数据采集力度。同时,与市场价格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深入协作,掌握行业平均利润率、产品平均售价、盈亏平均成本等指标。以此为基础,构建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监控模板,结合企业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开展关联交易风险分析,如发现企业向关联企业低价销售产品、高额支付管理费用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评估、核查等征管措施。
掌握用地情况,防止税款流失。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与国土资源部门协作获取企业占用林地数据、实地核实企业用地情况等方式,最终确认涉案企业未及时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违法事实,追征了税款。为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确保相关税款不流失,税务机关在加强矿产开采、工业制造等企业日常巡查的同时,须与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协作,定期交换、更新企业林地、耕地占用数据,通过厘清企业实际占用林地、耕地情况,及时发现企业违规占用土地和未缴耕地占用税行为,以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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