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川渝综合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洋集团)及相关人员连下11道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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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洋集团是注册在四川泸州市的一家民营企业,该企业因2016年的一宗6亿元的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获此处罚。
2023年2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受理巨洋集团破产重整案件,并公告选择破产管理人。
虚增收入,“骗发”6亿债券
这11份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巨洋集团在未来6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6年12月29日,巨洋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巨洋集团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及2017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募集说明书》及《2016年年度报告》。上述《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巨洋集团已开发完工项目有“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
但是,经监管部门核实,“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开发商为泸州市江阳区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天园置地有限公司,巨洋集团不拥有“维多利亚”项目相关权益。
此外,巨洋集团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明细中确认“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2015年和2016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376.55万元和28211.72万元,上述虚增收入分别占巨洋集团当期营业收入的5.06%和19.27%。
工商档案显示,巨洋集团旗下企业主要集中在酒店行业,下设有一家注册资本为3019万元的小型房地产公司,参股了4家地方银行。
7年后仅罚178万,刑责未定
监管部门认定,巨洋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巨洋集团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巨洋集团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这11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对象分别为巨洋集团及巨洋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喻小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黄晚星,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喻鹏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家荣,时任董事喻阳,时任董事喻素芬,时任财务总监王军,时任董事汪杨,时任监事储国平,时任会计黄晓梅等10人。
同时,由于巨洋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喻小春等十人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导致巨洋集团存在虚假记载的《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年度报告》在披露前未被制止、在披露后未被纠正,喻小春等十人合计被处罚118万元。工商档案显示,巨洋集团的股东为喻小春、黄晚星、喻鹏飞、汪杨四人。
为何时隔七年,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才下达对巨洋集团的该批行政处罚书?是否与申请破产有关,暂不明。
目前暂无法确认,前述10人是否会被司法机关追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该罪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加大处罚后,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