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4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公墓附近山林发生火灾。经公安机关调查,系许某焦(女,59岁,福溪街道新联村人)在扫墓时,因祭祀用火引发山林火灾,造成部分山林被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许某焦涉嫌失火罪,目前被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许某焦将承担赔偿林木损失和灭火费用。
特别提醒
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野外烧烤、焚香祭祀等行为极易发生火灾。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严格文明安全用火,避免因疏忽大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触碰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