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上述供养亲属抚恤金给付标准,均应为许某生前每月本人工资的30%。《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故原告主张按照2014年度天津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的60%作为许某本人工资标准,应予准许。经依法核算,许某之母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51826.4元;许某之女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40861.2元。故,许某近亲属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总计292687.6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许某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公司对其上诉主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许某近亲属二审中同意将许某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155个月,本院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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